“调档函”全称是“调阅档案函”,一般在调动人员、调入单位、调出单位三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(即:调动人员主动申请,调出单位同意放人,调入单位愿意接受),由调入单位发给调出单位请求审查拟调动人员个人档案的公文。

对教师而言,凭此函可以将其个人档案从教育局档案科提走,邮寄或个人携带至调入单位供其审阅。
有些单位不允许在办理正式调动前提走个人档案,这就需要调入单位派人去原单位教育局现场审查,一般是调入单位教育局人事科工作人员携介绍信前往,调出单位教育局档案科见介绍信后会配合审查。
档案审查大家不用担心,一般都没有问题;如果有问题的话在你最早入职的时候就提出来了。不过,档案中可能会缺一些材料,比如年度考核表、工资变动审批表等,这些都可以联系原工作单位补充,不影响工作调动下一个流程的开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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